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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民法第1081-1條有關終止收養之規定
發布日期 2007/5/23
發布單位 資訊室
點閱次數 720
詳細內容

民法第1081-1條

養父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。

養子女未滿七歲者,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。

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,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。

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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